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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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中国朝着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迈进了一步。民法总则针对民法目的和原则,民法渊源和效力,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具体内容,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等,进行了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民商事活动、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一般规范依据。 主要内容:本书由全程参与民法总则起草的权威专家组织编写,是理解和适用民法总则的权威解读,为民法总则的准确适用提供专业高水平指引。本书采取独家特色体例,对每个条文从规范对象、规范基础、法条释义、适用分析等多个方面展开深入分析,还精心撰写了章节导读,便于对法律的整体把握和融会贯通。 本书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行政执法人员、法务人员等司法实务人员以及法学院师生、社会大众等均具有较好的学习参考和指导作用。 作者简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美国富布莱特学者。著名民法学家,民法总则起草专家,参加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和论证。兼任国家工业和信息化法治研究院(工信部重点实验室)院长、北京市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北京市人文哲学社科基地)主任、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立法专家委员等职。撰写和出版《民法总论》《民法基础与超越》《法学的日常思维》《法学的自觉》等多部著作,其中《民法总论》(专著)(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版)获中国首届法律图书奖,在民法界具有广泛影响力。 刘保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著名物权法专家,深度参与《物权法》起草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论证。现任民法研究中心主任,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学科建设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曾任法学院副院长(分管科研,2008-2015年)。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等,北仲、贸仲等仲裁机构仲裁员等。 目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民法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3 第二条 【民法调整对象】8 第三条 【民事保护原则】11 第四条 【平等原则】15 第五条 【自愿原则】18 第六条 【公平原则】20 第七条 【诚信原则】23 第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26 第九条 【生态环境保护原则】31 第十条 【民法的形式渊源】35 第十一条 【本法适用的事项效力或民事特别法的适用效力】42 第十二条 【本法适用的空间效力】44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51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及其取得和丧失】51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54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证明】59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保护】61 第十七条 【自然人的成年年龄】68 第十八条 【成年人得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后果】69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和后果】73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和后果】78 第二十一条 【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和后果】80 第二十二条 【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和后果】83 第二十三条 【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84 第二十四条 【成年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认定】85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89 第二节 监 护92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等亲属义务】92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设置】97 第二十八条 【成年障碍者法定监护人的设置】100 ! 第二十九条 【遗嘱监护】104 第三十条 【协议监护】107 第三十一条 【指定监护】110! 第三十二条 【国家监护或社会监护】114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任意监护】118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责任】121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125 !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128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其他义务负担】132 第三十八条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136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的终止】140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43 第四十条 【失踪宣告的条件和程序】14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与适用指导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起算】147 第四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财产代管人设置】150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义务和责任】153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157 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161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62 第四十七条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申请竞合的处理】165 第四十八条 【宣告死亡的日期】168 第四十九条 【宣告死亡后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170 第五十条 【宣告死亡的撤销】173 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对于婚姻关系的后果】175 第五十二条 【宣告死亡撤销对于收养关系的后果】178 第五十三条 【宣告死亡撤销对于财产关系的后果】179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181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成立和地位】181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成立和地位】185 第五十六条 【两户债务的承担】189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195 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95 第五十八条 【法人的成立及其要件】200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存续期间】204 第六十条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206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及其法律地位】209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212 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215 目 录 /3 第六十四条 【法人的变更登记】217 第六十五条 【法人登记的信赖保护】220 第六十六条 【法人登记信息的公示】223 第六十七条 【法人的合并与分立】226 第六十八条 【法人的终止】229 第六十九条 【法人的解散】233 第七十条 【清算义务人】235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与清算组职权】239 第七十二条 【法人的清算与终止】242 第七十三条 【法人的破产清算与终止】244 第七十四条 【法人的分支机构】246 第七十五条 【设立中的法人】249 第二节 营利法人252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252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原则】258 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及其成立日期】263 第七十九条 【营利法人的法人章程】266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271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275!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278 第八十三条 【禁止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地位】282 第八十四条 【禁止营利法人特殊人员利用关联关系】286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决议瑕疵】290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294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298 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与种类】298 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及其取得条件】30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与适用指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的机构设置】309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及其取得条件】311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机构设置】313 第九十二条 【捐助法人资格及其取得条件】316 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的机构设置】321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的监督权】323 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的剩余财产分配】326 第四节 特别法人329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的类型】329!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的资格取得】333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的终止】336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339 第一百条 【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343 第一百零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346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法律地位和类型】351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369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372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377 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事由】380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的清算】383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适用】386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基本人格受法律保护原则】394 第一百一十条 【具体人格权的享有及其范围】398 目 录 /5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401 第一百一十二条 【身份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405!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408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享有及其定义和范围】411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以及物权客体】415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原则】418 第一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补偿规则】421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享有及定义】424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之债或债权】426 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430 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费用偿还请求权】432!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435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的享有和范围】440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继承权的享有与界定】445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享有】448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享有】451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453 第一百二十八条 【弱势群体的特别权利及其保护】456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取得的原则和方式】458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权利自主行使的原则】461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权利行使与履行义务一致原则】463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权利禁止滥用原则】465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473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473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方式】478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481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484 第二节 意思表示487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487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491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492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方式】494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498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500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502 第一百四十三条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502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508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511 第一百四十六条 【通谋虚伪的民事法律行为】515 第一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520 第一百四十八条 【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523 第一百四十九条 【利用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528 第一百五十条 【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531 第一百五十一条 【因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536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538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542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549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或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552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554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558 目 录 /7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560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560 第一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阻止或促成附条件的成就】564 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568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573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的范围】573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直接代理】576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类型】578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的职责违反责任】580 第二节 委托代理581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的书面形式】581】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582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其后果】585 第一百六十八条 【自己代理与同时代理】587 第一百六十九条 【再代理】590 第一百七十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中职务行为的效果】592 !!!!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595!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597 第三节 代理终止600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及其事由】600!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实施委托代理的效果】603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终止及其事由】606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610 第一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613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616 第一百七十九条 【民事责任方式及其适用】620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免责事由】628 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631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634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损应受的赔偿或补偿】636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紧急救助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免责】638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特殊民事责任】640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642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和其他责任的竞合】645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650 第一百八十九条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时诉讼时效的起算】657 第一百九十条 【受监护人对其监护人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停止】660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性侵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663 第一百九十二条 【时效届满的效果与时效利益的放弃】667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671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673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678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682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规定的强制性】686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对于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689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或除斥期间】691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期间的计算单位】697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的起算】699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的终止】701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顺延】703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的准据】704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五条 【本数解释】708 第二百零六条 【本法施行生效日期】71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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